
考生注意事項
1. 考生于考試前必須閱知《考場規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在招考公告規定時間內及時打印并妥善保存本人準考證,過期不予補辦,丟失責任自負。特別提醒請帶好相關考試文具:2B鉛筆、橡皮、小刀和黑色鋼筆、中性筆等。
2. 開考30分鐘后不得入場。嚴禁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和計算器進入考場座位。
3. 答題卡(卷)作答時要保持卡面清潔,檢測線、檢測點請勿污染。不要折皺、弄破答題卡(卷)。修改時禁用涂改液、膠帶紙。
4. 請考生于考試前熟悉考試環境,部分考點因修路、修地鐵線而封閉相關道路路口,請提前熟悉趕考路線,以防遲到。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每科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限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身份證件和準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
3.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不得私自傳遞任何物品。
4. 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5.領到試卷、答題卡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科目(試卷)代碼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
6.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及字跡不清、頁碼序號不對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立即舉手詢問。
7.遲到30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嚴格按照試卷、答題卡上的要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9.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0.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應立即停止答題,在監考人員依序收齊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后,根據監考人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1.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將違紀違規事實記入人事考試違紀違規數據庫。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成績公布
筆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在合肥人事考試網公布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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